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为维护全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在校期间,学生在遵守学院作息时间的前提下,可适时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除因客观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再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依据学院制定的《教学管理规程》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政治思想与品德量化考核细则》和《松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自评、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依据学院制定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良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院规定为五年。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个月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节  退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五)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院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涉足社会营业性网吧;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四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要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特别突出的学生,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要求,学院要积极推报给省和国家有关部门,给予不同等级的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设定表彰奖项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 公开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及有违反宪法的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非法在学院内煽动闹事、罢课,扰乱正常教学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主要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对参与非法或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参与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明显的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 对非法游行等示威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幕后操纵者,经查明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被刑事拘留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但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偷窃、抢夺、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凡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坚决取缔带有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悔改表现,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 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以及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二) 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 伪证者:

1、知情人拒绝作证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致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 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 纠纷双方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者;或曾因打架斗殴而受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 对纠集校外人员到校,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 收藏枪支、炸药、管制刀具、铁管等违禁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 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还要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向被伤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另外,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报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男女交往有不文明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 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校园内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破坏校园文明和学校声誉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性关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用下流语言或其他流氓行为调戏侮辱女性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将异性留宿或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宿舍的其他同学未加制止其入室,且不举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九条  禁止学生赌博、酗酒:

(一) 校园内严禁打麻将,无论以何种形式玩麻将,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给予参与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 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围观者、知情不报者、隐瞒实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 学生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正常工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 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 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 涉足社会营业性网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 学生做网络直播过程中如有影响到学校声誉和学生自身形象的行为,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十二条  考试(考查)作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加重处分,或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 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 因考试成绩、毕业就业等原因借故对学院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三)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学院规定执行公务者;

(四) 故意毁坏学院公共设施、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课堂常规制度和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任课教师可予以制止和批评教育,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夜不归宿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内不按时作息,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向窗外砸酒瓶或其他物品造成他人致伤者,除赔偿医疗费及其它费用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规定私用电炉或其他电热器、私接电源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引发火灾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大字报、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

(二) 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 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各种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 警告、严重警告以三个月为期限;记过处分以半年为期限;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

(二) 受警告、严重警告以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内有明显进步,处分期满后可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处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班主任、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同意后,解除相应处分;在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者,则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者,察看期满后可由本人向学生处提出解除留校察看申请,经班主任、主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同意后,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四) 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五) 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在原处分规定基础上上一档处理):

(一) 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二) 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 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四) 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再次处分者。

第五十九条  凡受处分者,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一) ,,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补助,同时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含奖学金);

(二) 凡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止发给剩余奖学金部分;

(三) 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第六十条  处分解除后,有再次违纪达到处分规定的,将结合上次的违纪情况,参照第五十八条执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规定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若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允许该生在离校前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同意并报学生处审批,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二)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先给其出具学历证明,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处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工作单位鉴定,由学生处提交学院审理。若其所在单位证明该生有明显进步表现,学院考查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 毕业生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学院将追发违纪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并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一学期内,被学校三次通报批评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报批程序:

(一) 学院内出现的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偷窃诈骗、煽动闹事、吸毒贩毒等重大事件,由学院保卫人员负责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报事件相关单位,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受伤等级(未伤、轻微伤害、轻伤、重伤)由保卫人员配合公安等部门,根据治安及医疗方面的有关规定裁定。其他违纪事件由班主任参加,学生处负责调查,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二) 凡是触犯校纪校规的学生,均首先作自我检查,写出书面检查;

(三)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分,由班主任、系领导讨论决定,报学生处批准,行文下发执行;

(四)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讨论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行文下发执行;

(五)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报经院领导讨论批准后,行文下发执行;

(六) 处分材料、处分解除材料一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四条  凡是有违犯本规定以外的其他违纪行为,对比相近条款进行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法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学院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